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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1. 醫生患職業病誰之過

        2018/3/3 22:12:56

        [案例]張又錚等 4 人曾在湖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從事 X 射線診療工作多年,近年分別被省放射病診斷小組診斷患有放射性白內障、放射性皮膚癌等疾病。其中張又錚已于 2000 5 月在湖州一院進行了第四指指掌關節離斷術治療。

        去年 4 月,張又錚等 4 人向湖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,但不被受理。隨后,他們向法院起訴,要求湖州一院確認他們的病情為職業病,依法進行傷殘等級評定,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撫恤金,安排每年 1 個月的職業病療養期,增加工資標準和賠償精神損害費。此案近日在湖州市吳興區法院主持下調解,由湖州一院補償給 4 人精神撫慰金共計 13 萬余元。

        作單位難辭其咎 原告:當時工作用的是上世紀 40 年代的機器,醫院不僅沒有任何防護措施,還人為地加大工作量,在我們已患職業病的情況下仍然不給調換工作,醫院存在主觀過錯,向醫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是合理合法的。

        醫院不存在主觀過錯

        湖州市第一人民醫院:張又錚等 4 人與醫院的爭議關系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范疇,應由人事部門爭議仲裁委會員受理.

        他們 4 人從事放射工作,日積月累可能導致放射性職業病,但并非醫院主觀故意或過錯。

        單位應保證勞動者安全

        法官: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,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,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、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,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。本案中 4 名放射科醫生都一直在湖州一院工作,他們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應由湖州一院承擔。

        事業單位不能例外 浙江廣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周偉:職業病防治法適用于所有職業病防治活動,凡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,因接觸粉塵、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質等引起的疾病,即為職業病。事業單位以單位勞動者具有干部身份為由拒絕賠償,是不能成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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